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校实验字〔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经学校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依据一定的实验任务、性质和要求,设置一定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由教学、科研、实验及管理人员有控制地进行实验和试验的场所。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及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是以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为主,其它任务为辅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以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任务为主,实验教学任务为辅的实验室,包括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及中心、平台、基地、研究室等。
第四条 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水平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校的决策部署,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会同各院部编制并完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项目卡片等教学文件,安排实验教师,准备好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建设、改革及实验技术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技术水平,不断吸收教学及科技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努力提高培养学生实践操作和创新精神的能力与水平。
第七条 科研实验室应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为科技创新、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科研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装备条件和工作环境,开发设备功能,不断提高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项目的能力,保障高效率、高效益、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与完成实验室任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足够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中心化原则。实验室应尽可能集成化建设和管理,应设置规模较大、功能全面的中心化实验室,构建组织结构有机统一、管理相对集中的实验室体系。
2、功能划分原则。应根据本科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内容、科学研究的领域和方向确定实验室工作任务,并将实验室工作任务按一定规则进行分类,形成若干任务模块,再根据模块组合设置具有相应功能的实验室及其分室。
3、开放共享原则。建设及设置实验室,在不影响学校实验室体系整体功能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实验室资源,尽量避免重复建设。共享性较强的实验室,应设置在使用率高、师资和技术力量强的学科。
4、学科为本、设备优化、管理方便原则。实验室的设置,应充分注重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学科性质、设备布局、管理模式是影响实验室设置的三个因素,学科性质是实验室设置的首要依据,设备布局是实验室设置的直接因素,管理模式是影响实验室设置的重要因素。为保障实验室体系能够健康持续地运行和发展,应充分考虑三个因素之间的平衡。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处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正式批准。依托学校建立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研究室、中心、平台、基地的设置、调整与撤销,须经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应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需求相适应。实验室建设要依据规划的方案按计划进行,应保证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队伍、实验技术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实验室建设须按照立项论证、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属于学校“专项经费项目”,实验室建设须按学校专项经费项目及其它有关实验室建设的规定进行。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有稳定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学校鼓励与其它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联合共建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由主管实验室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院(部)院长(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担任。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附设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实验室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院部负责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及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代表。实验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学术、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处作为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及人员、设备、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论证和实施;负责实验室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承担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制、日常管理、维护维修、计量标定工作;并根据学科分布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控全校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布局和经费投入。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做好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管理。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等进行必要处理,不准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我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所需实验动物,要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我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级晋升及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努力完善管理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教学及科研任务、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经费使用、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实验室运行效益实行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资源配置、人员考核、职级晋升及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运行管理模式。各实验室在完成自身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校内外开展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服务,努力提高实验室资源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应按照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及下设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岗位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厚实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或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学校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及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进行核定,科研实验室可根据科研任务自行设定流动编制。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拟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级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利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障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