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与安全,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科技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和《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校内各实验室和个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繁育、饲养和应用实验动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动管会)是本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领导机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开展动物实验主要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实验中心。
第五条 校动管会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职责开展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启动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采购与供应
第六条 学校实验动物生产部门设在实验动物中心,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实验动物生产,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私自生产。
第七条 实验动物中心遵照国家、省相关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进行生产,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生产管理标准化操作规程(SOP),环境设施和实验动物质量应达到相应级别要求。
第八条 实验动物中心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环境检测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达到检测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九条 教学用实验动物一律由学校实验动物中心供应。涉及动物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主任于每学期放假前三周内将下一学期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单》报送至实验中心课程与项目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转发至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中心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详表》进行供应。
第十条 科研用动物原则上由实验动物中心供应,若实验动物中心不能满足供应时,由使用者提交使用申请,报请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委托实验动物中心统一采购,如确需自行采购时,应在实验动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第十二条 所采购的不同来源、不同品系、品种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应严格区分笼器具,分开饲养。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和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十四条 我校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动物实验环境已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健全规范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
(二)从事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已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山东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三)在进行动物实验前,明确和证明该实验的意义和必要性,科学设计和操作实验,坚决避免没有科研教学意义的动物实验。
第十五条 教学动物实验由学校动管会委员对教务处下达的动物实验课程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方可进行。
科研动物实验,应向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交动物实验申请,并通过伦理审查。
第十六条 实验中应遵守学校《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办法》,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要在符合科学原理的前提下,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
第十七条 动物实验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我校《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防止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活动中,涉及到实验动物使用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及《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论文和各种评奖材料)中应注明动物来源单位及动物实验环境单位,并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科研动物实验应在动管会办公室备案,动管会对本校从事实验动物饲养与应用的实验室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向校动管会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必要时参照《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