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校实验字〔2012〕2号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校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和其他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杜绝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山东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资字[20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购置、调配仪器设备,提高投资效益;保证仪器设备的规范运行和使用;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制定规章制度,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条 凡单价≥800元(人民币,下同)、能独立使用、使用期≥1年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师是一门科学,必须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科学管理。
第二章 购 置
第五条 购置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 购置单价≥800元的仪器设备,一律经校资产与设备处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购置单价或批量价≥5万元的仪器设备,必须签订购货合同,并经审计处审计,由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山东中医药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章》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购置单价≥800元的仪器设备,申购人须首先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申报表》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其中,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批;超过5万元(含)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单台价格≥50万元或成套仪器设备价格≥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报省级联合评议工作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购置高耗能、易污染、使用放射源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资产与设备处、后勤处、保卫处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经手人持购货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证件及验收报告单(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由仪器设备管理员通过《山东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客户端填写验收单,并生成资产卡片,由资产与设备处审核通过后,打印验收单和条形码标签,经资产与设备处、实验室管理处主管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三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二条 单价≤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工作人员会同购置人、使用人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自行安装(含自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并对外购附件做相应验收,安装结束并经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鉴定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厂商按规定时间到校,并认真填写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供货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六条 需要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报计财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30天内办理完成建账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经费来源分为四类:第一类:教育事业费;第二类:科研专款及基金;第三类:自筹经费;第四类:捐赠及其他。实验室管理处按经费来源不同,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处设置仪器设备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帐、物、卡、人齐备对应。仪器设备管理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和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进行操作,由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进行“持证上岗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机制,按期进行年度使用效益评估,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保值、增值。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着“统管共用、开放共享、持续发展”的原则,学校将目前拥有的单台套购入价格5万元(含5万元)以上、具备开放性服务条件的全部仪器设备,均纳入仪器设备共用服务平台。部分单价不足5万元,但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性能良好且可提供共享服务的仪器设备,一并纳入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所属仪器设备采用有偿服务方式开展对内对外开放服务。其中,第一类、第四类仪器设备,必须无条件全时段满足对内对外开放服务;第二类仪器设备,在项目课题结题前,由购置人免费、优先使用,项目课题结题后实施开放服务。第三类仪器设备,自验收之日起,5年内由购置人免费、优先使用,5年期满后按第一类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按机时数或测试样数收取。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和相关要素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一律实行先收费后使用的办法,由委托人持实验室管理处出具的“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交费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交费,结算方式可以现金或内部转账方式办理,由计划财务处开具单据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有偿使用收费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实验室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专户”,对所收费用统一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未收费即使用的机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维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随时掌握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总体情况,协调处理维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理安排使用维修经费。
第二十九条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定期、及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养护,按时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毒、防辐射、防盗等工作,确保使用安全,无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实施仪器设备维修旧件回收制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损坏),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出具书面报告,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估算维修经费,组织维修。其中,单件或单批次估算维修费用≤5千元的,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单件或单批次估算维修费用超过5千元的,由实验室管理处报资产与设备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奖惩制度。实验室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资产与设备处审核同意后实施。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仪器设备取得的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移交、报废处置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资字[201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