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0]72号
一、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
二、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出具体要求和措施条例,并悬挂墙上,严格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各种仪器及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麻醉和剧毒危险品,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根据实验项目实际需要用量到设备科仓库领取,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领用后按规定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2人)妥善保管。实验后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专用库房,并做好台账备查。
五、对于使用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室实际制定具体的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内张贴,并严格执行。
六、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七、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八、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触电阻。
九、使用电炉做实验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底垫石棉板,不准随意离开,以防发生火灾。
十、实验完毕后,应作好实验记录,把精密仪器放回原处。整理好实验仪器、各种用具。离开实验室要检查门窗、水电等。
十一、任何人不准随便配置实验室的钥匙,如因工作需要配钥匙要经该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十二、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损,以及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十三、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备安全防范设施,各种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四、对违反管理制度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而自行其是者,学校保卫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作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是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装备),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十五、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六、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十七、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者皆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