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校一流学科和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开拓研究生学术视野,拓宽科研思路,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利用各种渠道赴海外(含国外和港澳台,下同)进行访问学习和科学研究。为加强研究生在海外学习期间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培养及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研字〔2017〕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海外交流学习形式与种类
海外交流学习形式包括联合培养、参加科研合作项目、攻读学位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竞赛、培训等。按资助标准分为资助交流学习和自费交流学习。资助交流学习又包括国家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省级资助(如山东省教育厅项目)和学校资助。
⒈具有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须征得定向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
⒉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承诺完成学习任务后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
⒊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能熟练运用派出国语言,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
⒋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在海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学校成立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研究生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科研处及相关学院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各项目规划、协调与实施。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海外交流工作的规划、预算制定,校际合作项目的拓展,项目发布,派出人员的外事审批,协助相关出国手续办理等事宜。研究生处负责派出人员的组织选拔与培训、学籍管理备案、学分与成绩认定、项目结束后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审核等事宜。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研究生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财务处负责派出人员经费的审核发放等事宜。发展规划处、科研处协助相关部门拟定规划、落实经费。各学院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初选,对出国(境)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日常联络和管理,包括离校前与研究生家长沟通、联合培养或请假手续的办理、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及时掌握其在海外期间的动态,辅导员、导师需至少每月与研究生沟通一次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根据相关部门和学院报送的需求拟定第二年研究生选派计划,设立发布海外交流学习项目。
二、研究生自主报名,按照项目要求向学院提交各项材料。
四、研究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初选人员进行复审、面试或其它必要的测试,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并公示。国家或省级资助项目,将推荐名单上报等待批准。
五、确定正式派出名单,通知相关人员办理学校备案手续。研究生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学习审批表》,签订《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六、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在此期间的变更事项,由国合处负责。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或校规校纪者,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派出资格。
一、研究生海外联合培养时间一般 3-12 个月,最长 24 个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竞赛等一般 1 周。离校前需办理学籍备案手续。派出后在海外学习、研究时间计算在总学习年限内,需完成规培任务并达到培养要求方可毕业。
二、在海外学校取得的学分经学院和研究生处认定后可折算成我校学分。
三、派出人员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需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规定,尊重当地人民、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并自觉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展现我国、我校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如有违反出访国家和单位法律法规行为的,或被外方单位、导师反映有不良表现而给与相应处分的,学校经查实,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研究生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应勤奋学习,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每月与辅导员老师沟通汇报一次学习生活情况,每半年向学院提交材料说明在外学习、科研情况。派出期间,读书报告、听讲座、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等培养环节,可在海外联合培养单位进行或利用网络远程进行,但仍需符合学校相应要求,由学院负责具体安排。学位论文答辩须在派出结束后回学校举行。
五、研究生派出期间,其导师须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沟通,积极关心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情况,指导学生制定研修计划,并督促学生按期完成研修计划。
六、派出期限到期后研究生应按期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如因研究需要必须延期的,需提前 3 个月提交《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学习变更事项申请表》,获得批准后可延期。超过批准期限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七、派出人员返校后,须在两周内到学院和研究生处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
⒈《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学习情况考核表》,需附交流学习照片,外方鉴定意见等。
⒊按资助经费额度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正式发票、机票(附登机牌)等票据原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⒋项目要求的其他需完成的任务材料。导师、学院(学科)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报研究生处存档备案。
一、资助海外交流学习经费按照项目规定专款专用,可用于支付研究生在海外的培养、学习和生活费用、办理护照、签证、购买保险等。资助标准参照山东省教育厅研究生海外交流项目的标准,实际花费超出资助额度的部分由研究生个人承担,资助额度有结余的需退回学校。自费交流学习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二、派出人员出国前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学校按资助额度将经费划拨至派出人员银行账户,派出人员回国后需按资助额度提供相应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由派出学院督促完成。
三、由国家和省级资助的研究生海外交流学习,如圆满完成任务,审核通过后,可申请学校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公派留学)。由学校资助的研究生海外交流学习,不能再申请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公派留学)。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资助经费,并进行纪律处分。
四、派出期间必须购买国(境)外意外伤害及医疗等各项保险,若外方未给研究生购买,研究生必须自行购买。
五、赴海外交流学习研究生需正常缴纳出国(境)期间本校的学费、住宿费。如办理退宿手续,需清空宿舍相应物品,学校可不收取相应时间段住宿费,并有权将该床位安排其他学生住宿。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