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 41 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为进一步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提高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学校在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中增加创新实践模块,并制定研究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研究生处作为创新实践学分责任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学分认定,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相关活动和课程、讲座,各二级学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学分审核。学院是创新实践的实施主体,应大力拓展、建设创新实践项目,加强对研究生的教育引导,培养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加强过程管理和学分审核等工作。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研究生在校期间通过选修双创课程、参与科研训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或参加院级及以上科技活动及竞赛、参加国(境)外研修项目、社会实践、创业实践、发明创造、文艺类演出及体育类竞赛等获得学分。有创新实践学分要求的研究生,其创新实践学分须涵盖三个或以上类别,硕士至少达到 6学分,博士至少达到 8 学分,并分别按 6 或 8 学分计入成绩单。
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开设,以选修课或讲座方式进行,在第一学期开设,不少于 10 学时,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可获得 1 学分。
在国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科普读物)上发表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发表在 SCI、EI、ISTP、SSCI、CSSCI 收录期刊者,每篇 6 分;
2.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版核心期刊目录为准)者,每篇 2 分;
3.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自然科学类)者,1 分;
5.发表的论文被学术会议录用者,0.3 分; 6.发表在报纸等学术性读物,字数在 1000 字以上者,0.2 分;
作者排名权重系数:第 1 名:1.0;第 2 名:0.5;其他:0.2。通讯作者按第 1 名计分。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国家级:3 分;省部级:2 分;厅局级:1 分。作者排名分系数:第 1 名:1.0;第 2 名:0.5;其他:0.2。
国家级:3 分;省部级:2 分;厅局级:1 分。作者排名权系数:第 1 名:1.0;第 2 名:0.5;其他:0.2。
省部级一等奖 6 分,二等奖 4 分,三等奖 2 分;厅局级一等奖 3 分,二等奖 2 分,三等奖 1 分。作者排名权系数:第 1 名:1.0;第 2 名:0.5;其他:0.2。
第一主编:5 分;并列主编:4 分;副主编:3 分;编委:2 分;编者:1 分。
国家发明专利 2 分,新型实用专利 0.5。作者排名权系数:第 1 位:1.0;第 2 位:0.5;其他:0.2。
一等奖 5 分,二等奖 4 分,三等奖 3 分,其他奖项 2 分,参与者 1 分级别系数:国家级:1.0;省级:0.8;市级:0.6;学校级:0.4;学院级:0.2。
国际级:2 分;国家级:1.5 分;省级:1 分;市级:0.5 分。需提交会议通知、会议论文集和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国(境)外研修项目指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外学术交流活动或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国外访学项目等,可获得 3 学分。国内联合培养指研究生在学校和导师所在单位以外的单位进行 3 个月以上的培养(不包含规培和专业学位的专业实践)。
(九)社会实践 参加大学生“三下乡”志愿服务项目,可获得 1 学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的,可获得 2 学分。参加学院、校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每次 0.5 分。该项目最多限 2 分。
以法人身份入住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运行一个学期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获得 4 学分,合作者可获得 2 学分。
通过选拔和训练,参加学校及以上级别重要演出或体育竞赛,每次 0.5 分,获得奖项或名次的,每次 1 分。参与和获奖不重复计分,该项目最多限 2 分。
按要求参加规定场次学术讲座,《学术讲座记录本》记录规范,获得 1 学分。
博士生可举办面向全校研究生和本专科生的学术论坛,需提前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研究生会学术部协助组织。博士举办学术论坛可获得 1 学分,研究生参加学术论坛按参加学术讲座认定。
2.获奖、专利等以证书为准。科研项目认定以课题任务书、鉴定书等为准,需盖主管部门公章。参加学术、文体活动以学校登记备案为准。联合培养需出具联合培养申请表和联合培养考核情况等证明材料。
3.创新实践学分每学年认定一次,有创新实践学分要求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并由研究生处认定,经认定符合规定的,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硕士研究生须在毕业前修够 6学分,博士研究生修够 8 学分。
4.同类别的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取最高值记创新实践学分,不累计。不同类别的创新实践学分可进行累计。
5.各学院要强管理和指导,严格把关,严禁虚报、假报,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