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⑤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⑥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⑦毒害品和腐蚀品。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包括:①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②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室和个人,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管理体系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设备处、保卫处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设备处、保卫处、各学院、研究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实验室环境污染、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与器材安全以及实验操作安全。各学院要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分管实验室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 分工与职责
1 学校资产设备处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处置等工作。
2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安全存储、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3 各学院、所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请、领用、保管、使用、操作、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1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 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 各级领导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各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6 各实验室在新建、扩建、改建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关于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和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学校资产设备处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严格按采购计划购买,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计划,由实验室化学品保管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并填写“请购单”,经学院分管实验室领导同意,报资产设备处审核同意后,按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库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采购由资产设备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同程序执行。
第九条 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由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填报“请购单”,经实验室领导、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资产设备处审核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由资产设备处统一采购后,验收入库并存放于专用存储柜中。
第十条 装卸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谨慎小心,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倒置和曝晒。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提运,要派专人负责、专车提运,必须向运送人员交待有关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第十三条 禁止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碰撞、互相接触、摩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配装原则。
第十五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采购进来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资产设备处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认真填写入库单,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九条 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第二十条 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第二十一条 遇水燃烧的物品,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第二十二条 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二十四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对现有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每周检查1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时,应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根据实际需用领取最少量,做到“随用随领”、“随领随用”。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二十七条 领用库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时,实验室使用人必须详细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表”,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实验室管理处领导签注意见,学院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八条 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学校资产设备处和保卫处。
第五章 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废弃物,应尽可能回收综合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浸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回收点。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严禁乱丢乱倒。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贴好标签后,送学校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点。回收点附近严禁烟火。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六条 剧毒品、放射性废源、同位素示踪试剂的处置由使用单位牵头,实验室与资产设备处、保卫处配合。必须集中收缴、储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理。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室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储存后,请专业公司统一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贴好标签后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实验室与资产设备处集中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三十八条 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必须认真填写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学校资产设备处和保卫处批准,按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处与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