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做到安全教育到人,工作责任到人,确保实验室及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坚持做到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实验室安全管理人须协助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抓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排除等工作,负责指导实验室其他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与使用。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各实验室以及实验楼每层楼面必须分别指定1-2个召集人,具体负责指挥意外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疏散、现场抢险救援以及清点人数等工作,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人员值班和巡视。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区内严禁烹饪、饮食、洗漱。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区设为无烟区。严禁在实验室、准备室、仪器室等场所内吸烟。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有机溶剂存放量,实验室废液、空试剂瓶、纸板箱、木箱、塑料泡沫等必须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核素应根据实际需要限量领用,配备保险箱,并严格实行“五双”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氢气、一氧化碳、氯气、乙炔等危险性大的气体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后方可购买。各种压力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并防止曝晒、敲击和碰撞;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危害性生物毒剂、转基因动物时,必须经过备案审批,并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实验室中进行。第一、二类危害程度病原微生物(含制剂)禁止使用和储存,第三类危害程度病原微生物(含制剂)必须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病原微生物菌种保存要上锁,有使用和保存记录,生物安全柜应定期安检并有详细记录。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危险废物和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消毒灭菌后方可回收处置。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从业人员上岗证。开展动物实验过程中,驯化、饲养、取材应在指定区域进行。临时存放的动物尸体、废液、废物,应由专人负责,定时、定点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开展实验。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办公室门上的观察窗不得有任何遮盖物。除午休时间(12:00-14:00)可以用布帘等物品短时遮挡外,其余时间不得遮盖。所有人员在没有过夜连续实验时不得在实验室过夜。
第十六条 凡是有过夜连续实验者,应在实验室门上挂放提示标志。过夜连续实验需要加热的,应保证安全。冷凝水通水管的各个连接处须采取有效固定措施。通水管必须完好,老化的通水管必须及时更换。电路电线应定期检查更换,防止老化引发事故。危险程度较大的实验操作不得在晚间和节假日进行。除实验室人员和学生以及经过特许的实验人员外,任何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实验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须事先与管理人员说明。
第十七条 教师指导新生做实验时,要把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和训练贯穿实验教学的始终。要告知学生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及急救措施。每次实验结束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含仪器设备检查),切断水、电、气,关闭门窗,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经过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在开展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注意事项,了解实验所需的试剂、放射性核素名称及其性质,了解实验所用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做好预习笔记。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配有相应的实验服和防护用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实验操作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一旦发生事故,应向指导教师汇报,并作必要的应急处理;较大事故应保护现场,迅速向实验室管理处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危险性大的实验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易燃、易爆、危险性大的实验,要注意妥善安排,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救护措施,严禁个人单独做该类实验。一旦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并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协助实验室和学校查明实相。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巡视制度。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抢救,保护现场,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验室日常工作实际,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抢救不力、隐瞒真相、推诿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或办法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文件或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